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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違法 公眾利益?
2011/12/02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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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緯度/陳偉勝報導】

法務部日前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案」,為使個人資料獲得更周全的保護,舉凡性生活、醫療(如整形、變性、隆乳等)、犯罪前科等五項敏感性個資, 以及近年網路頗為盛行的「人肉搜索」他人個資行為,原則上都不得擅加蒐集,除非符合公眾利益,否則可能違法,違反者最高可處兩年徒刑。

法務部官員指出,由社會各界就修法內容,提供修正建議,此外,修正案將納入所有自然人,也會就目前所訂的一百零一項特定目的事業,進行大幅增訂,預計今年十二月底將會完成最後修正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修正重點包括,蒐集個資有「告知」義務,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或適當方式進行,不過,像銀行在信用卡契約條款中,已獲客戶書面同意,得交換個人資料等情形,並不受影響。

以後網友說什麼想替天行道,扮正義之士進行人肉搜索,恐怕違反新修正個資法,除非符合公眾利益!近來如「中指蕭」阻擋救護車事件,或是民眾網路上貼出虐待動物行為,引起民眾批評,透過人肉搜索找出其個資行為,官員指出,原則上應與特定目的和增進公共利益有關,否則會有觸法之虞。

法務部長曾勇夫表示,人肉搜索只要符合「公共利益」就不算違法;至於公共利益的界定,曾勇夫則強調,會廣納社會各界意見,進一步研議。

換句話說,若是有人犯罪,執法機關基於偵辦需要、災害預防、新聞媒體報導等特定目的,可以蒐集其相關個資;至於公共利益界線的劃分,法務部則會進一步研議,清楚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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