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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糖業史介紹-臺灣光復後-第二次總廠制時期.公司直轄時期
2014/12/09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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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總廠制時期

大廠制實行之後,由於總廠與糖廠之間權責、督導、協調、聯繫等情況未符合改制理想,遂從1972年7月恢復總廠督導制,而嘉義、麻佳、高雄總廠先後遭到撤銷,烏樹林、小港兩糖廠撤銷,不過在小港糖廠舊址改設小港副產加工廠。而除了這些改變之外,台糖所作的改變還有恢復月眉糖廠的建制,並完成屏東紙漿廠的建設。

公司直轄時期

1985年9月1日,總廠督導部門撤銷,行政管理事項由台糖公司直接辦理,而台糖在1986年5月1日時,在董事會、總經理、副總經理之下設有的單位如下:

  • 各種委員會
  • 秘書處、人事處、財務處、會計處、資訊處、資產處、物料處、業務處、副產處、工務處、土木處、畜殖處、農務處、企劃檢核處
  • 營業所:臺南、臺中、臺北區
  • 高雄營運處
  • 生產技術服務處
  • 訓練中心
  • 副產加工廠:新營、埔里、小港
  • 畜產研究所、糖業研究所
  • 總廠:虎尾、新營、屏東
  • 糖廠:臺東、花蓮、溪湖、月眉、臺中、斗六、北港、大林、南靖、岸內、蒜頭、麻豆、佳里、善化、永康、玉井、高雄、仁德、旗山、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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