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只能5間房,自己問,自己辦才比較划算吧?
最主要麻煩在防火消防標準,若裝潢用太多木材可能很麻煩,甚至要砍掉重練!
旅館也一樣! 麻煩在符合防火消防標準, 但符合消防標準之後,破舊的低價旅館照樣可合法營業!
裝修的部份,隔間最好用輕鋼架/水泥/石膏/磁磚/石材類...全都符合CNS標準的建材,
不能用木角材/木門,應該也不能用木地板,另外還要有逃生出入口...
一堆"號稱"室內設計師若裝潢用木角材/木作,幾乎都沒牌的....
千萬不要找錯室內設計師!否則只能自住,或砍掉重練之後才能做民宿!
(輕鋼架的輕隔間廠商,大多可以開立防火證明)
找人代辦....還沒賺到,就多開一堆錢了!
做民宿,遇到觀光客的突發狀況也要有解決能力...,
建議自己辦,流程走一趟,才能訓練解決事情的能力。
民宿 http://admin.taiwan.net.tw/public/public.aspx?no=237
首頁 》 觀光相關產業 》 旅館及民宿 》 民宿 》 民宿申請表格
http://admin.taiwan.net.tw/file/apply.aspx?tp=C&no=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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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五、民宿建築物的設施應符合什麼規定?
答: 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分間牆之構造、走廊構
造及淨寬應分別符合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改善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
公尺或地下層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樓梯及
平台淨寬為一點二公尺以上;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
超過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
上之直通樓梯。未符合上開規定者,依前款改善辦
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
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
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民宿,建築物設施基準不適
用前項規定。至其適用標準,則回歸建管法令有關規定,
由建築主管機關定之。(民宿管理辦法第七條)
廿六、民宿登記申請是否應經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
答: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條明定:「領有使用執照
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又上
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本部 64.08.20 內政部台內營
字第 642915 號函業有明定,應依規定辦理。本案參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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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 91.08.22 營署建管字第 0912913095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
錄案由三決議明示:有關民宿均列歸屬為 H2 類組,其建
築物設施依 H2 類組有關規定辦理。又查 H2 類組係屬住
宅、集合住宅等,其為六層樓以上者,屬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之範圍。是所受理之民宿申請案件,如為六層樓以上屬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自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
法規定辦理。(內政部91.09.17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6476
號函)
廿七、民宿的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什麼規定?
答: 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
用火災警報器。
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
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
以上。(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惟民宿經營之規模
如逾越該辦法第六條規定,而具旅館之使用性質
時,則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
條第一款第三目有關旅館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
備,並應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檢修申報、防火管
理及防焰等事項(內政部消防署 91.10.07 消署預字
第 00910016226 號函)。
廿八、民宿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須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
答:按消防法第七條規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
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惟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設立之民宿,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
置係依同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之適用,故申請人辦理民宿登記申請所檢附之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得以自行設置完成之圖說送消防機關
審查,免依消防法第七條規定辦理。(內政部消防署
91.09.09 消署預字第 0910013674 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