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的遺產-前言
2011/12/16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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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的遺產-前言 ~
世界遺產的選出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來投票開會決定的,這個委員會於1976年召開第一屆會議,並從那時以後,每年在全球不同的締約國舉行一次正式會議;必要時也會緊急召集臨時會議。選出世界遺產的目的在於呼籲人類珍惜,保護,拯救和重視這些地球上獨特的景點。世界遺產不只是一種榮譽,或是旅遊金字招牌,更是對遺產保護的鄭重承諾。一項世界遺產在受到天災、人禍時,可以得到全人類的力量協助救災,保存原跡。中國的麗江古城曾由此受益。
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分為三種︰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複合遺產。其中所指的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專指"有形"的文化遺產,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另一項計畫「非物質文化遺產」完全不同。世界文化遺產內容包括紀念物(mon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和場所(sites)。沒有加入聯合國或是簽署《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國家和地區無法申報世界遺產。但也有特例,殖民地一般由母國申報(如丹麥的格陵蘭),某些從原有世界遺產的國家獨立的新國家也有可能擁有世界遺產(黑山從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剛獨立時),還有比較特殊的耶路撒冷地區。
提名的遺產必須具有『突出的普世價值』以及至少滿足以下十項基準之一:
- (1) 表現人類創造力的經典之作。
- (2) 在某期間或某種文化圈裡對建築、技術、紀念性藝術、城鎮規劃、景觀設計之發展有巨大影響,促進人類價值的交流。
- (3) 呈現有關現存或者已經消失的文化傳統、文明的獨特或稀有之證據。
- (4) 關於呈現人類歷史重要階段的建築類型,或者建築及技術的組合,或者景觀上的卓越典範。
- (5) 代表某一個或數個文化的人類傳統聚落或土地使用,提供出色的典範-特別是因為難以抗拒的歷史潮流而處於消滅危機的場合。
- (6) 具有顯著普遍價值的事件、活的傳統、理念、信仰、藝術及文學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連結(世界遺產委員會認為該基準應最好與其他基準共同使用)。
- (7) 包含出色的自然美景與美學重要性的自然現象或地區。
- (8) 代表生命進化的紀錄、重要且持續的地質發展過程、具有意義的地形學或地文學特色等的地球歷史主要發展階段的顯著例子。
- (9) 在陸上、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群的演化與發展上,代表持續進行中的生態學及生物學過程的顯著例子。
- (10) 擁有最重要及顯著的多元性生物自然生態棲息地,包含從保育或科學的角度來看,符合普世價值的瀕臨絕種動物種。
以上1~6是判斷文化遺產的基準,7~10是判斷自然遺產的基準。(本文引自維基百科)
提名過程:
尋求登記的地域的擔當政府機關候選地推薦·暫定名單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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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評價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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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候選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現場調查報告 | 自然地遺產候選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現場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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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判斷登記推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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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遺產委員會最後審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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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