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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推薦【華佗】十全滋補雞精(70g-12入)省錢保健一點靈
2017/06/10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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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功能:



  • 品號:1971874




  • 嚴選漢方藥材,遵循古法製作
  • CAS認證鮮雞為底,萃取精華
  • 100%天然不添加防腐劑及人工
  • 雙重漢方養生精華,補元氣養生良




商品訊息描述:

華佗十全滋補雞精

「十全」自古即為滋補養生之首選。最早記載於宋朝醫典《太平惠民和劑局方》:「溫和不熱,平補有益,滋補養氣,提振精神」 華佗十全滋補雞精:每天飲用可迅速補充營養與體力,是促進新陳代謝,精氣神十足的養生良方。

華佗漢方雞精三大堅持嚴選:

一、華佗漢方養生專家,承襲華佗「精於方」、「擅於法」的經驗與智慧,嚴選漢方藥材,以CAS認證鮮雞為底。

二、堅持遵循古法製作,經12小時以上的隔水精燉,萃取並完整保留每一分精華。

三、成分100%天然,零脂肪、零膽固醇,不添加防腐劑及人工色素。





【品名】

華佗十全滋補雞精



【主要成分】

?精、十全(熟地、黨蔘、當歸、白芍、川芎、黃耆、白?、茯苓、甘草、肉桂)萃取液、酵母萃取物

【食品添加物】





【包裝內容】


12入/盒

淨重70公克(68毫升)/瓶



【產地】


台灣



【保存期限】


3年



【保存方式】


請保存在陰涼乾燥處,並避免陽光直接曝曬。





【產品責任險】

本商品已向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公司投保

保險單號:17000-06CG900036



【廠商資訊】

馬來西亞商白蘭氏三得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800-077-999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88號13樓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A-127930041-00003-7





商品訊息簡述:



品牌名稱
劑型
  • 即飲/即食
品牌國家
  • 台灣
活力充沛推薦成份
  • 雞精/魚精
適用族群
  • 全族群
禮盒包裝
健食字號










70g/瓶x12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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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祥股份: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第一次解鎖事項的法律意見書(2017 富祥股份: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第一次解鎖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日期:2017-05-17附件下載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關於江西富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第一次解鎖事項的
法律意見書

國楓律證字[2016]AN106-6號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BeijingGrandwayLawOffices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6號新聞大廈7層郵編:100005

電話(Tel):010-66090088/88004488傳真(Fax):010-66090016

1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關於江西富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第一次解鎖事項的
法律意見書
國楓律證字[2016]AN106-6號

致:江西富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江西富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富祥股份”或“公司”)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
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
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就富祥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
簡稱“股權激勵計劃”或“激勵計劃”)之第一期解鎖(以下簡稱“本次解鎖”)
的相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在發表法律意見之前,本所律師聲明如下:
1、本所律師僅針對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之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根據
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發表法律意見;
2、本所律師根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
《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
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瞭法定職責,遵循瞭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
原則,進行瞭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
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本所律師同意富祥股份在本次解鎖相關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見書的部分
或全部內容;但富祥股份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
4、富祥股份已保證,其已向本所律師提供瞭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全

2
部事實材料、批準文件、證書和其他有關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實、合法、有效、
完整,並無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文件上所有的簽名、印鑒均
為真實,所有的復印件或副本均與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對於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律
師依賴於有關政府部門、富祥股份、其他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證明
文件、證言或文件的復印件出具法律意見;
6、本所律師已對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有關的所有文件資料及證言進行審查判
斷,並據此出具法律意見;
7、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富祥股份本次解鎖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
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律師對富祥股份提供的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瞭核
查,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解鎖需滿足的條件

根據《江西富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
“《激勵計劃》”)之規定,富祥股份本次解鎖需滿足如下條件: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為不適當人員;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形;
(4)公司董事會認定其他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

3
3、公司業績考核要求:以2013-2015年公司業績均值為基數,2016年凈利
潤增長率不低於80%。
上述“凈利潤”指標計算以未扣除激勵成本前的凈利潤,且指扣除非經常性
損益後的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作為計算依據。鎖定期內歸屬於上市公司
股東的凈利潤及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於
授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負。
4、個人業績考核要求:若激勵對象考核“達標”,則激勵對象可按照本計劃
規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鎖,當期未解鎖部分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
回購註銷。若激勵對象考核“不達標”,則公司將按照本計劃的規定,取消該激
勵對象當期解鎖額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並註銷。

二、本次解鎖條件的滿足情況

根據富祥股份提供的書面資料並經查驗,富祥股份本次解鎖條件的滿足情況
如下:
1、根據富祥股份的陳述、富祥股份2016年年度報告、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
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
就的議案》並經查驗,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富祥股份未發生如下任一情
形:(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
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
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4)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
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不能實行股權激勵的其他情形。
2、根據富祥股份第二屆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議、第二屆
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並經查驗,截至本法
律意見書出具日,激勵對象不存在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
公開譴責或宣佈為不適當人員;(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
會予以行政處罰;(3)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
情形;(4)其他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情形。擬解鎖的激勵對象亦不存在如下
情形:(1)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
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
取市場禁入措施;(3)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4)中國證
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根據富祥股份2016年年度報告、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
具的《審計報告》(信會師報字[2017]第ZF10395號)、富祥股份第二屆董事會第
十四次會議決議,以2013-2015年公司業績均值為基數,2016年凈利潤增長率
為188.38%,不低於80%,符合上述第3項解鎖條件。上述“凈利潤”指標計算
以未扣除激勵成本前的凈利潤,且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
的凈利潤作為計算依據。鎖定期內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及歸屬於上市公
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低於授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
均水平且不為負。
4、根據富祥股份第二屆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激勵對象績效考核情況
的確認,197名激勵對象2016年度的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A,符合個人業績考核
要求。

三、本次解鎖已履行的程序

經查驗,根據《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本次解鎖已履行以下程序:
1、2017年5月15日,富祥股份第二屆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議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滿足第一個解鎖期的解鎖條件。本次可解鎖激勵對象資
格符合《管理辦法》及公司《激勵計劃》等的有關規定,可解鎖的激勵對象的資
格合法、有效。關聯委員程榮武回避表決。
2、2017年5月16日,富祥股份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
於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議案》,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勵計劃滿足第一個解鎖期的解鎖條件,本次可解鎖激勵對象資格符合《管理
辦法》及公司《激勵計劃》等的有關規定,可解鎖的激勵對象的資格合法、有效。

5
關聯董事程榮武、許春霞回避表決。
獨立董事對本次解鎖事宜發表瞭肯定性結論的獨立意見。
3、2017年5月16日,富祥股份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
於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議案》,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勵計劃滿足第一個解鎖期的解鎖條件,本次可解鎖激勵對象資格符合《管理
辦法》及公司《激勵計劃》等的有關規定,可解鎖的激勵對象的資格合法、有效。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富祥股份本次解鎖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激勵計劃》
的規定。

四、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富祥股份本次解鎖事宜的各項解鎖條件均已成就,
且本次解鎖事宜已根據《激勵計劃》的規定履行瞭必要的程序,據此,富祥股份
可根據《激勵計劃》的規定辦理符合解鎖條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鎖事宜。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四份。

6
(此頁無正文,為《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關於江西富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勵計劃之第一次解鎖事項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頁)

負責人
張利國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
胡剛

孫冬松

2017年5月17日

7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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