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問法務部、台北地檢署
]妨害公務、侮辱公署、毀損公物、毀損等罪嫌
是告訴乃論 或 非告訴乃論罪?
法務部可以撤回嗎?
台北地檢署可以不起訴嗎?
邱議瑩踹門 廖正井扮和事佬 公訴罪難撤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3-04-22 18:07:53
民進黨立委闖法務部踢館遭法務部蒐證函送。國民黨立委廖正井今天在立法院詢問法務部長曾勇夫,若民進黨公開道歉是否可以撤告?法務部說因為是公訴罪,很難撤告,廖正井直呼這就嚴重了!
(潘千詩報導)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踹門被法務部函送,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說,16名踢館委員若被檢察官調查,恐觸犯妨害公務、侮辱公署、毀損公物、毀損等罪嫌。因此,廖正井呼籲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帶著委員們公開向社會大眾道歉。
至於承辦機關台北地檢署表示,檢方已主動剪報分案,並將全案交由檢肅黑金專組偵辦,
至於法務部函送的部分,也會併案偵辦。
北檢強調,目前全案還沒有特定被告,
所以檢方會發函向各電視台調閱當天拍攝影帶
以及
法務部內的監視器畫面,先還原事發經過,
再決定後續偵辦方向。
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30422/KH7C3N3H7F912.shtml
民進黨議員徐國勇指出,李慶元動手拆下總統玉照,造成相片破損,已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毀損公物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議會應依刑法移送告發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apr/14/today-fo4.htm
「公訴罪」是什麼?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寫於 2012年3月5日 18:19 ·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郭凌豪
2012-03-03
常在報章雜誌或電視媒體上見聞「公訴罪」這個名詞,並描述著似乎犯了此類之罪即無挽回可能,只能聽候司法發落。究竟公訴罪是什麼?我國法律上哪些犯罪屬於公訴罪?
其實公訴罪這名詞並未見於我國法律之中,究其所指,應是刑法上之「非告訴乃論」之罪。
一、「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由於我國刑法將若干犯罪規定為,需經告訴乃得論究,即需有告訴權人依法提出告訴[1],國家方得對犯罪行為人之犯行加以追究、處罰,因此實務上通稱此類犯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例如普通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罪。之所以有如此規範,乃考量某些犯行只輕微侵害個人之權益,非必要用刑罰處罰,或是犯罪涉及親屬情誼或 被害人之隱私,被害人未必欲讓犯罪過程經由追訴程序而公開,或讓犯罪人繩之於法,故法律規定讓告訴權人有思考、衡量是否訴究之空間。故告訴乃論之罪,若未 經告訴權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起訴,若起訴了法官亦不應加以審理。
而因有告訴乃論之罪,相對地,實務上就將其他非此類之犯罪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俗稱之公訴罪。此類犯罪,告訴權人提出告訴,並非刑事追訴之要件,縱無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於知悉犯罪後,仍須依法加以偵查並起訴,法院仍須依法加以審理。於告訴權人有提出告訴,但嗣後撤回(法律並未限制告訴人於此類犯罪不得撤回告訴)之情形,亦同。
二、「公訴」與「自訴」
而一般將非告訴乃論之罪稱為公訴罪,其實相當不妥,易使人因字面意義而誤解為告訴乃論之罪即無公訴可能,且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上還有自訴之程序[2],其相對者即為公訴程序[3],故用公訴罪這名詞實易產生不當之混淆。
公訴、自訴是以訴訟程序由何人起訴區分,由檢察官起訴而擔任原告者,是為公訴;非由檢察官起訴,而是由自訴權人自行起訴並擔任原告者,是為自訴。
易言之,公訴乃透過檢察官而提起之刑事訴訟;而自訴即自訴權人(被害人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自己提起的刑事訴訟。
此外,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告訴或非告訴乃論只能提起公訴或者自訴。意即告訴乃論之罪,仍可能由檢察官提起訴訟並依公訴程序進行(且一般情形皆如此),當然也有由自訴權人自己起訴(即自訴)之可能;而非告訴乃論之罪,亦為如此。
因此,以公訴罪或非公訴罪來區分刑法上之犯罪,是不當之概念,應以「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加以區別方妥。而且不論是「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犯罪,都有由檢察官依公訴程序起訴,或由自訴權人依自訴程序起訴並由法院加以審理之可能。
綜合上述,兩種類型之犯罪,都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之可能,只是於「告訴乃論」之罪,因告訴為刑事追訴(國家偵查、審理、處罰)之要件,故若無人提出告訴或告訴嗣後被撤回,則國家不得再繼續訴究該犯罪行為。
而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不論是否有人提出告訴或嗣後撤回,
均不影響國家對該犯罪之繼續追訴,
這也是一般民眾為何會認為,犯了此類之罪即無挽回可能,
因不論被害人是否追究,
國家都一定會加以起訴、審理,
故稱其為公訴罪。
[1] 刑事訴訟法第232至239條。
[2] 刑事訴訟法第319至343條。
[3] 刑事訴訟法第228至318條。
1只有「告訴乃論之罪」的公訴案件才可以撤回告訴,
2且依法應於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才會發生撤回告訴的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告的方法,就是寫一張撤回告訴狀,送交審判中的法院或偵查中的檢察官即可。
【第3個問題,若不可撤銷告訴,那麼A該如何做可將對B的傷害降至最低?】
一如前述,只有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才不能撤回。
因為不能撤告,所以A希望對B的傷害降至最低的做法,就是向審判中的法院或偵查中的檢察官具狀表示「對於被告B的犯行不予追究」而已;
最多在這句話前面可再加上一句,因雙方「係屬誤會」或雙方「業已達成和解」來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