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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露天買手機 因為給賣家負評他們不給保固 如許對嗎?
2017/04/11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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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主機推薦分享)寫成這樣你為何還要采辦

案例一:本人100年1月在雅虎奇摩拍賣網向Lookbook(匯款至李樂個人的帳號)購置4,000多元的外套、褲子,100年1月21日收到商品發現尺寸不合,當天隨即以電子郵件向賣方反應,要求換貨或退款;賣方稱下標後,除非是瑕疵品才可以退換,並且下標後已跨越7日也沒法換貨。經本人以存證信函提出要求遭謝絕。

上述個案都是匯錢給小我,小我可能是本人或是他的關係人或是人頭帳戶,匯給公司比力有保障。

若是賣方是經銷商品的企業經營者,其以網際網路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其為生意,屬於郵購置賣(見「消保法」第2條第10款),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見「消保法」第19條第1項)。

案例一:消基會接到消費者存證信函,即去函請消費者供給資料,消費者暗示賣方稱其非實體店面,不須負責。消費者也示意款子是匯予個人帳號。

((資料起原--消基會))




價格廉價,品質同樣成正比


「消費者護衛法」(以下簡稱「消保法」)所規範的法令關係是消費關係,也就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辦事所産生的功令關係(見「消保法」第2條第3款);所謂企業經營者,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見「消保法」第2條第2款)。所以消費者如非向企業經營者買受商品,雙方即非消費關係,就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賣家須無來由接管退貨
若是個人賣家應該是拿他沒轍
你打去問消保官比力清晰
這不是很不合理嗎?不合適保固的權益。扯的是
網拍專業賣家對消費糾紛不處置,消費者可上該網站提出線上申訴,或在上班時候撥打1950 ,各地消保官及消費者服務中心將積極賜與協助。
上開第一個案例中的賣方如果是企業經營者,其稱瑕疵品才可以退貨或下標已超7日無法退貨,均屬違法,如果不是企業經營者,並且尺寸和生意兩邊的商定不符,買方得依物的瑕疵擔保之劃定請求換貨(見「民法」第354、364條)或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見「民法」第354、369條)。

最後,提醒您:消費者在網路平台上如以會員身分與其他會員完成購物生意業務,由於這些會員不是消保法規定的企業經營者,是以除非證明該會員以網拍為營業,不然不具有「消保法」第19條躊躇時代的7天躊躇期保障,消費者應迥殊把穩。

2013-12-25 13:09:07 彌補:
由於部分手機屬代購品,故沒有供應無理的退貨辦事,強迫退貨的.本店均以現售價的50%收受接管 代購品屬於工廠大量製造之商品,遠程跋涉 貨運一再 若有小溢色 小掉漆等小瑕疵 皆屬正常狀態,無法拍攝出瑕疵,對品像有強烈需求者 建議前去門市選購
消基會申明與建議:
宣稱是個人網路賣家
本賣場合有手機都是有保固卡和咭片附贈的喔 保固卡可以包管您的一切權益的喔~您可放心

我回答字數跨越,不能打了
參考資料:

消基會處置:

((消保法資料起原--消基會網站))
下面是消基會哪裏的資料,供給給你參考:
可享7天鑑賞期


真不懂他的關於我
消費者最好跟知名有諾言的公司購買,跟個人買器材(小我城市以代號例如:beauty girl、Akiki……,假名或小我,乃至人頭帳戶)是對照沒有保障的。不論是消基會或消保會在實務上針對個人是很難處裡的。建議消費者在網路上應看清晰:名稱、公司、地址、統編。
賣家關於我
看到寫成這樣我不會采辦,一點保障也沒有。
不受消保法19條限制
買家於網路購買商品
下方又寫
平平都是網路購物 看待大不不異 網拍不全然具有「消保法」猶豫期間保障
賣家關於我

BOX:

他應當跟大陸商家批貨來賣
並且運費是賣家要自行接收

產品品質緣由(非人損),三天內供應替換一樣機型、顏色的主機, 包換時候由收得手機當天起算。(郵資由買家和賣家各承當一半)
賣家不肯退可投訴消保官那處。
1. 「消保法」第2條第2款:「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供應辦事為營業者。」;同條第3款:「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辦事所産生之法令關係。」;同條第10款:「郵購置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德律風、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近似之方式,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生意。」

2.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郵購或訪問生意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生意契約,無須申明理由及承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出售商品的個人或商號是否屬企業經營者?這個問題不行一概而論,應視其出售商品是不是為常常性的營業行為而定。(?照行政院消費者庇護委員會87年5月13日台87消保法字第571號函);第三個案例的賣方是商號,豈論是屬獨資或合夥,其出售商品必定是常常性的營業行為,已屬於經銷商品的企業經營者;第1、二個案例的賣方應是個人,事實是偶然透過網路出售商品或常常為之,還有待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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