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什麼邏輯?
2021/06/04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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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6月2日)我的小弟(X X),在他的FaceBook Po了一篇...
雖然用詞...,但值得大家思考,
「原文」(沒有增、減、修)如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民國 84年 8月 9日制定 民國 109 年 5 月 6 日修正
第 四 章 罷免
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
幹你娘G掰,罷免總統、副總統還要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那還罷個G8毛,總統、副總統是人民1人1票選出來的,罷免卻須要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請問
這是什麼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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