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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審判不過的話 發現新事證的話可以再提起一次告訴嗎
2016/03/30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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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交付審判不過的話 發現新事證的話可以再提起一次告訴嗎

發問:

一 請問一下 我現在再議被駁回了 只剩下交付審判 (因為檢察官都不傳事發證人等等 就只接判決了 判決書都幫被告說話 例如(客觀上被告已達到竊盜要件 但主觀上沒有不法之所有 所以不構成該罪名) 都偷車了 怎麼可能會沒有不法之所有 但是我現在面臨剩下交付審判了 我的律師又說這會過的機率太小了 (難道我已沒有平反的機會了嗎) 二 那被告竊盜不成立 我民事跟他要求損害賠償跟返還車子會不會因刑事沒罪就連同民事也會輸呢(我的律師說 型是沒罪不代表民室沒罪) 三 請問一下 發現新事證 可以再提起一次竊盜告訴嗎 ps 交付審判又不容易過 難道我真的沒辦法了嗎 更新: 抱歉喔 第一 只接判決的意思 是說 檢察官都不傳喚我的證人跟看我的證據 都在幫被告辯白 然後只接判被告不起訴處分 第二 我現在 在意要旨上面 已處分駁回了 接下來也只能交付審判了 律師說交付審判是個不完全的制度 他一百件只過一件 她怕我又期望 最後結果又不過了 會更難過 感謝下面那位大大 請問喔什麼是受判決人呢?? 第三 不是一案不可以告兩次嗎 假如我交付審判駁回了 那我又有新事證 是否又可以 再以同案 另案提起告訴呢 更新 2: 樓下Amos Lin 大大 你說得真好啊 感激你 但是沒辦法 為了爭一口氣啊 有些人很賤妳原諒他 她不知足 只會變本加厲的 交付審判是不是很難過呢 那我發現新事證 我可以再去地檢署按鈴申告了喔 假設 竊盜這案件 已交付審判不容易過 為了不浪費這種錢 於是帶者新事證 再另案提出一次竊盜告訴 可以嗎?? 感恩你不厭其煩的教導我 妳好心有好報的 更新 3: 十方大大 我的判決真的很離譜喔 你要不要看一下不起訴狀跟我們聲請再議狀的切入點看呢?妳一定會嚇到喔 因為真的誇張 我的律師說 這就像摸乳事件一樣 但是十方大大 不是一案不能告兩次嗎? 因為我想說 交付審判的錢省下來 再帶著新事證 跟 原不起訴處分的疑點 再去另案聲請一次竊盜告訴 可以嗎 ? 感謝您 跟 一樓大大 都是出自於好心幫我回答 你們真的會有好心有好報 畢竟我真的很難過

最佳解答:

由您的問題敘述,無法知道事情經過,當然也無法知道為什麼去聲請再議。還有,您的敘述中有些字詞並不清楚(例如檢察官...只接判決??判決書都幫被告說話 ??),而法律是很講究字詞的精確度,為避免造成誤導,底下的回答只針對您的問題核心: 1.我現在面臨剩下交付審判了 我的律師又說這會過的機率太小了 (難道我已沒有平反的機會了嗎) 律師說會過的機率太小,是指什麼會過?被告會被判刑的機率很小嗎? 平反?如果您不是被告,沒有平反的問題。平反是被冤枉後,獲得澄清,洗脫罪名。 原告沒有平反的餘地。 2. 被告竊盜不成立 我民事跟他要求損害賠償跟返還車子會不會因刑事沒罪就連同民事也會輸呢 不會。刑事和民事不同,刑事沒有罪,民事上仍可請求損害賠償。請求不到的,通常是律師搞錯請求權基礎,當然被駁回。 (這是在法界常見的真實案例~~) 3. 發現新事證,可以再提起一次竊盜告訴? 再提當然可以提,訴訟是人民的權利。請檢驗刑事訴訟法第 422 條(因為您的聲請是為 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所以不可以用 420條喔~) 刑事訴訟法第 422 條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 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要注意,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425)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426)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 428)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429) 2007-12-18 13:28:19 補充: 補充內容有字數限制,我把詳細的說明放在意見中囉~ 1.沒關係,我了解。一般不是唸法律的人,不太會去區別判決和裁定。檢察官是不會製作判決書的,他作的是處分或裁定。所以會有《不起訴處分書》這個東東囉~ 3.受判決人就是被告然後受到無罪或有罪判決的那個人囉~ 最後,話說回來,訟則終凶,得饒人處且饒人吧。打官司除了勞民傷財外,我覺得就算最後官司打贏了,其實我們已經輸掉精神、金錢還有換不回的時間。 2007-12-18 13:29:44 補充: 補充內容有字數限制,所以詳細的說明放在這 2.從這個角度看,那這位律師算是好意吧。這麼說吧,如果檢察官已經裁定不起訴了,案子就不會移到法院去。沒有移到法院,就不會有審判。告訴人想要聲請交付審判,要在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向有管轄權的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來聲請。不是隨便寫張書狀就可以的。 4.交付審判是不起訴處分的最後救濟手段,他是針對檢察體系所設計的。但是日後如果發現了有新事證,當然可以再提起告訴,這是沒問題的,記得:訴訟是人民的權利。 2007-12-19 10:18:33 補充: 非常感謝十方的指教。不過我想說明的是,由於一般非《法界人士》對於事件的敘述容易《口語化》,在第一次回答的時候,並無法確定這個案子是否有《判決》,所以先就有判決的情況作說明。 底下回覆補充問題: 在意見裡面有提到,交付審判要由委任律師向有管轄權的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來聲請。基本上這個設計是不起訴處分的最後救濟手段,在理論上有其相當的作用,但卻不是每個案子都需要這個《救濟》 我個人的看法是建議您先不要提出交付審判的要求,等日後有發現新事證再另案提告即可,並不會影響到您的權益,也讓自己略事休息吧。 放寬心,很多事退一步就海闊天空。。。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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