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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贈與總金額不超過2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贈與人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贈與總額係指贈與人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總金額,並非受贈人之受贈金額,免稅額亦為贈與人同一個年度內得自贈與總額減除的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自今(109)年1月起,每個月15日贈與兩個女兒各10萬元,前11個月的贈與總額合計220萬元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截至12月15日時,兩個女兒當年度之受贈金額雖僅各120萬元,但某甲之贈與總額已達240萬元,依前揭規定,某甲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最遲於明(110)年1月14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就贈與總額超過220萬元部分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如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需要(例如贈與股票或不動產),雖贈與金額未達免稅額220萬元之課稅門檻,仍應辦理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始可辦理贈與財產移轉登記。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Q:請問會計師 如果向個人買進小客車進項不可以扣抵, 但是否可以認列資產?
Q:請問以下相關問題,感謝回答。 1. 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一章第三條,承銷人的定義是“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者。”,那在批發市場中”直接“銷售未加工蔬果的批發商 (即直接向農民購買未加工蔬果,而非向批發市場承購,並且“零售商”與“零批商”皆為其銷售對象)符合“承銷人”的定義嗎? 如果不是,那請問此類批發商會在哪一類別之下? 2. 承接問題1,如果此類批發商需要報稅,該參照何種行業類別的稅籍?根據不同營業額級距,各自的規範又有何不同? 3. 根據第 24 條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如果營業稅免稅,需要申報嗎? 4. 另,在查詢稅籍及營業項目登記時,發現454111 蔬菜批發與454115農產品(果菜)批發市場承銷為分開兩個類別,請問基本差異為何?認定基礎又有何不同? 5. 承問題4,此兩項目稅額不同,有些商行會將兩個項目都做登記,如果稅額不同,該以哪個為繳納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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