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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以下稱舊房地)繳納房地合一稅,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地(以下稱新房地)者,可於重購新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5年內申請按重購新房地價額占出售舊房地價額之比率,退還出售舊房地時所繳納之所得稅,先購後售的情形也適用。惟該重購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請民眾特別注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如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如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可認定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予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原於108年5月30日以1,030萬元購入A屋,並將戶籍遷入A屋且居住,109年1月5日再以1,270萬元購入B屋(新房地),110年8月29日以1,140萬元出售A屋(舊房地),並將戶籍由A屋遷至B屋,陳君申報出售A屋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20.3萬元【(成交價1,140萬元-取得成本1,030萬元-可減除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22萬元)×適用稅率35%】及主張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20.3萬元【應納稅額20.3萬元×(重購價額1,270萬元÷出售價額1,140萬元,大於1以1計算)】,案經該局以符合2年內重購及自用住宅要件予以核准,嗣該局稽查時發現,陳君雖於110年8月29日將戶籍遷入B屋,惟旋即於110年12月15日將戶籍遷出B屋,亦未實際居住於B屋,且無前述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免予追繳之情形,該局認定陳君在重購B屋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遂向陳君補徵原扣抵之稅額20.3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已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房地合一稅者,在重購後5年內,勿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他人,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已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Q:請問公司要分配上年度以前提列法定公積(公司法241條) 1.提列法定定公積金額是否一定要超過實收資本25% 以上? 2.若金額小於實收資本25% ,是否可以分配? 3.若金額大於實收資本25% ,分配金額是否開會決定或只能就超過實收資本25% 的金額予以分配 4.分配方式是否發行新股或現金都可以? 5.分配是否以出資額比例計算分配金額?
民眾蔡先生打電話向高雄國稅局反映,其最近家裡換裝一台新型冷氣,於索取統一發票時遭業者以標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被要求需額外支付營業稅,致生消費糾紛。國稅局表示,店家所標示的定價或報價應等於向消費者收取之金額,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係以內含銷項稅額的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貨物或勞務的標價或報價收取價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消費糾紛或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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