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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督促營利事業誠實申報,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規定之倍數,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獲短漏報其他收入200萬元,致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並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按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計算之金額40萬元(200萬元×20%),處2倍以下罰鍰,因超過上限9萬元,故處罰鍰9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受處罰。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留意是否具備可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並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且以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為原則,便利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該局說明,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消費者如果以手機條碼或自然人憑證條碼(即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惟目前有部分店家因未依規定備妥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掃描機具、設備或結帳人員不諳操作方式等原因,以致消費者無法順利索取雲端發票,而喪失雲端發票專屬獎之對獎資格。 該局指出,為鼓勵民眾消費時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不列印出來電子發票證明聯,財政部推出專屬雲端發票使用者的獎項,民眾索取雲端發票除了可以對原本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頭獎至六獎等一般獎項外,還額外享有雲端發票專屬100萬元獎、2,000元獎及500元獎的對獎機會,大大提高了中獎機會。 該局呼籲,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設備,並加強員工教育訓練,提醒民眾使用載具,以維護民眾索取雲端發票進而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對獎權益。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除有助降低其營業成本,也可讓索取雲端發票的民眾享有雙重中獎機會,同時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創造店家、民眾及政府多贏的局面。
Q:想請問請事務所記帳的話,申報營所稅的現金是不是會跟實際帳上的不同呢?國稅局會針對這個部分去查嗎?或是會不會有什麼其他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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