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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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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於110年6月16日修正,並自公布日施行。建教合作機構依照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的「生活津貼」,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建教合作」乃透過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使建教生在學期間進入職場學習專業技能,以培養其就業能力,並藉此發掘人才;為強化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權益及減輕家庭稅賦負擔,明訂生活津貼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現行高中職建教合作政策亦包含僑生專班,所以,不論是本國或外國籍建教生,皆可適用免稅規定。該局特別提醒建教合作業者,法令修正前(即110年6月16日以前)給付的生活津貼,屬薪資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今(25)日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1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1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10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下稱其他所得業者)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財政部說明,109年度起因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該部訂定109年度上開費用標準時,增訂適用之費用率得予調增之租稅協助措施。鑑於110年度疫情未緩解,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至7月間提升疫情警戒至第3級,110年度有賡續提供上開租稅協助措施之必要,故適度調增110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費用率如下:一、醫事人員屬防疫前線,需採取更高規格防疫措施,有其特殊性,爰「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7.5%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4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 提高為92%〕;又藥師之健保收入(含藥費收入)適用之費用率,由94% 提高為97%。上開「醫事人員」適用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二、「非醫事人員」部分,考量110年度因應疫情提供之延分期繳納稅捐協助措施及經濟部補助受疫情影響企業收入減幅評估標準與109年度相同,且受影響程度與防疫前線之醫事人員有別,爰維持年度收入總額減少達30%及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 計算(例如:私人辦理補習班收入之費用率由50% 提高為56%)規定,並調整110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之比較基礎,放寬為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以合理反映自109年度起即受疫情影響業者之營運情形,並減輕其所得稅負擔。財政部表示,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110年度受疫情影響,其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可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收入及費用標準申報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資料來源:財政部)

申請創新創業居留簽證之外國人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國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於一年內曾經進駐或現已進駐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直營、認定或經濟部近五年評鑑優良或認可之創育機構。
(三)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四)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五)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重要性之影展入圍或獲獎。
(六)獲中央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或地方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七)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八)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申請為團隊者:

(一)在臺尚未設立之事業,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七目條件之一者。
(二)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三、前點所稱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五年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但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前揭五年年限之限制:

(一)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國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
(三)申請取得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人以其發明或設計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四)於一年內曾經進駐或現已進駐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直營、認定或經濟部近五年評鑑優良或認可之創育機構。
(五)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
(六)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重要性之影展入圍或獲獎。
(七)獲中央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或地方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四、創業家簽證申辦資格及窗口等相關問題的洽詢單位及電話如下:

(一)資格條件審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電話:(02) 3343-5700。
(二)申請遞件窗口:
1.外籍創業家: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電話:(02)2343-2885、2343-2895。
2.港澳創業家: 內政部移民署,電話:(02)2389-9983
更多創業家簽證資訊請上投審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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