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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南區申請公司行號 台中潭子風險諮詢會計服務推薦 怎麼避免發票開錯?有工具可以用嗎?開錯發票怎麼辦
2023/02/1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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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房東在111年4月20日過世,請問 1.如果有另簽定協議書,至五月起由新的房東為所有權人,那扣繳憑單可以 舊房東1-4月,新房東5-12嗎?還是舊房東一定要申報到4/20 2.如果房子未辦理繼承,但是租金已經支付,租金扣繳還是要繳,各類所得可以等到辦理好繼承在申報,那當年度的扣繳不就申報有誤。 3.因為租金已支付,營所稅一定要認,那我們申報租金跟各類所得申報書不就不同。 以上,請問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按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課徵營業稅,尚無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說明,按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銷售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換言之,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認定,係兼採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原則。次按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適用零稅率,即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而勞務「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外,方得適用零稅率。依前揭規定,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專利權及商標權雖註冊登記於國外,但既由國內營業人在我國境內提供,且由我國境內另一營業人取得,其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尚無外銷勞務及收取外匯情事,其銷售該勞務取得之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Q:請問公司已經結束營業公司,公司結束公涵已下來,公司車過戶給負責人的爸爸,並無賣車,當初車子也是負責人的爸爸出錢買的。現在國稅局來函說我們車子過戶是賣車,要我們繳7萬的稅金,請問要如何跟國稅局解釋跟需要提供什麽證明才能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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