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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請於108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申報:(一)「一般暫繳申報」:營利事業按107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惟若暫繳稅額逾新臺幣2,000元或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試算暫繳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8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108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分局補充說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提供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下載,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外,應辦暫繳的營利事業,可在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暫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108年度採「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其稅率適用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規定,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惟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則為19%,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一般暫繳申報」案件則按上年度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下稱營養午餐營業人),倘有銷售非屬營養午餐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依規定得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自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之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營養午餐營業人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每月銷售額40萬元,另有對外銷售餐盒每月銷售額10萬元,則稽徵機關就營養午餐營業人該月銷售額50萬元,按營業稅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如營養午餐營業人對外銷售餐盒每月銷售額3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依規定該營養午餐營業人應自稽徵機關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70萬元,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稅率5%報繳營業稅。該局提醒,營養午餐營業人兼營其他業務部分之銷售額,倘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之全部銷售額,併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有稅法規定之各項所得(即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因不適用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稅款繳納及申報事宜。其給付非居住者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日期,與給付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各項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之期限,尚有不同,提醒扣繳義務人多加注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扣繳義務人於107年12月6日(星期四)給付所得給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已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應依規定於107年12月15日(星期六,依法可順延至107年12月17日)以前申報扣繳憑單,惟誤認申報期限為108年1月31日,所以遲至108年1月19日始辦理申報,經該局以其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各項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注意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之期限,以避免因未依限扣繳申報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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