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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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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其中稅捐稽徵機關之最大變革是指定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居於超然獨立地位,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該分局說明,納稅者如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捐爭議時,可申請由納保官進行溝通與協調;納稅者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違反正當調查程序等情形,致損害其權利時,可向納保官申訴或陳情;或當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亦可申請納保官提供行政救濟相關書狀例稿、法令及程序等協助與諮詢,對納稅者的權益將更有保障。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納保官係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有助益於化解徵納爭議,促進和諧共創雙贏。該分局目前設置1名具稅務專業之人員擔任納保官,除查核過程中遇有爭議事項,該分局承辦人員應主動告知可請納保官進行協助及溝通外,另納稅者如發現有稅捐爭議時,亦可向納保官申請協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復查決定不服,除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並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其未繳納稅捐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則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始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9年1月15日(星期四)收到107年度贈與稅本稅500萬元復查決定書及繳款書甲君仍有不服,即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即250萬元),惟未於復查決定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遲至109年2月25日才提起訴願,因逾提起訴願法定期間109年2月14日(星期五),未符稅捐稽徵法第39條「依法提起訴願」之規定,尚無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復查決定,除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應同時注意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限,以維護行政救濟權利,並可避免遭移送強制執行,致資金凍結或不動產被查封等情,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獨資及合夥變更負責人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另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僅有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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