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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當年度虧損500萬,若明年賺100萬可以先彌補虧損,如果有會計師簽證可以享有盈虧互抵,但不是本來就有盈虧互抵的機制了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因而短漏報所得額,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應於年度結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項目列帳。倘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或損失,因而短漏報所得額,除依規定剔除虛報之費用及損失補徵稅額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於105年12月16日與關係企業簽訂機器資產設備租賃合約,期末估列應付租金300萬元,並列報租金支出,惟甲公司無法提示應付租金之期後付款證明,經進一步查核,甲公司因公司政策調整,並未實際執行該租賃合約,惟於期末仍估列應付租金,致虛列租金支出300萬元,該局除剔除虛列之租金支出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應付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費用及損失確定應付,方得入帳,以免因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而短漏報所得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欠繳稅捐而被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為確實達成稅捐保全目的,維護國家徵收,在欠稅未繳清結案前,該擔保品不得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稅捐達到辦理限制出境標準,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甲君因故急於出境,遂提供第三人所有之定期存單作為欠稅擔保,申請並核准解除出境之限制。嗣甲君回國後向國稅局主張當初提供之擔保品,僅係擔保其返國之措施,並非作為欠繳稅捐之擔保,請國稅局再對其限制出境,並退還已提供之擔保品,國稅局受理後,鑒於甲君對該擔保之欠稅並未繳清,應俟其繳清後始可退還,而駁回其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欠稅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時,請注意相關之規定,以免徵納雙方產生爭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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