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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如果持股20% 以下不具影響力控制力的投資公司,當認列被投資公司收益時,決定不分配盈餘,當年度是否可不加徵5% 稅額?或是什麼情況下,投資公司認列收益但不分配盈餘,可不加徵5% 稅額呢? 謝謝各位老師前輩高人的指導!!
Q:請問公司已經結束營業公司,公司結束公涵已下來,公司車過戶給負責人的爸爸,並無賣車,當初車子也是負責人的爸爸出錢買的。現在國稅局來函說我們車子過戶是賣車,要我們繳7萬的稅金,請問要如何跟國稅局解釋跟需要提供什麽證明才能適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經營車輛裝配之營業人將已稅車輛加裝完稅價格超過1萬元以上之設備,漏未申報繳納貨物稅,遭補徵貨物稅、營業稅及送罰。該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車身係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貨物,為避免廠商先以低價車身裝配繳稅進口或出廠後,再行改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以取巧規避稅負,乃規定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超過1萬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並將貨物稅列入營業稅稅基。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間為乙公司之已稅12台車輛改裝車身或加裝設備,開立12張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593,329元,稅額79,667元,漏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238,999元(1,593,329元×15%),亦未將該貨物稅列入營業稅稅基,漏報繳營業稅11,949元【(1,593,329元+238,999元)×5%-79,667元】,遭補稅送罰。該局特別呼籲,請前述業別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有上開短漏報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按正確資料向所轄地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法免罰規定。資訊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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