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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上損失之認列,除「真實」為基本要求外,還須具備營業上之合理及必要,而所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合理發生之損害」,限於損害之性質係直接或間接指向獲取收入之經營事業活動所產生者,才可以認列。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3億6千萬餘元,其中含前董事長等人利用職權,將屬於甲公司之資產私自轉售,並將因銷售貨物而收取之應收帳款、保證金予以侵占計3億5千萬餘元,經核認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損失之發生,係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致,才能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為損失。甲公司列報前經營階層挪用資金而未償還之呆帳損失,既肇因於前董事長等人利用職權,將屬於甲公司之資產私自轉售,並將因銷售貨物而收取之應收帳款、保證金予以侵占,該債權非屬甲公司直接或間接為獲取經營事業收入,從事循環性經營事業活動環節所產生之應收帳款,所生損失不具備營業上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在稅務上自不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購物興盛,消費者不用出門也可輕鬆購物,不少網路賣家察覺這股商機,透過拍賣平台、自設網站、Line或臉書粉絲團等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卻忘了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未達4萬元之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電子商務金流中介業者之會員,於104至105年間利用網路並透過超商到店取貨與代收取買家貨款之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達690萬元,不但未辦理稅籍登記,亦未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甲君不服,申經復查決定駁回,循序提起訴願,主張其未具營業人身分,無須報繳營業稅,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所謂營業人,並不以公、私法人團體之事業為限,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亦包括在內。又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如經查有未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法追繳營業稅額,並裁處罰鍰,乃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予以駁回確定。該局提醒,網路銷售貨物及勞務之課稅標準比照實體商店,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記得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網路拍賣將自己使用過之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因為不適用,或他人贈送但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拍賣賺取利潤者,依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及「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規定,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者,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呼籲請網路拍賣賣家自行檢視,倘有未依前開規定申辦稅籍設立登記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者,請儘速依規定補辦,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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