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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公司於110年度有盈餘,111年度作盈餘分配給各個股東時,其中一股東B公司對A公司尚有欠款,請問A公司對B公司的盈餘分配款,可以與帳上之應收回的借款抵銷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係從事不動產買賣業務,當年度申報營業收入淨額僅200萬餘元,卻列報鉅額利息支出5,000萬餘元,經進一步查核後發現,前開鉅額利息支出係該公司向銀行貸款購入多筆土地所產生之利息費用,並將購入之土地以固定資產科目入帳,因公司購入該等土地之目的,係為日後興建大樓出售之用,核其性質係非供營業上使用,不屬公司之固定資產,該局依前揭準則但書規定將相關借款利息轉列為遞延費用,俾於日後出售土地時,再轉作土地收入之減項。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購置土地,其相關利息支出,應確實依查核準則規定正確辦理歸類,以免因歸屬不當,致遭轉正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房屋無償借給他人,將視借用人對於該房屋的用途,對出借人產生不同的綜合所得稅徵免結果,詳加說明如下:一、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儘管已約定無償借用,仍必須按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並申報綜合所得稅。二、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住家使用,若經查明確係無償,亦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後,其無償借用行為即可免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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