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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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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客戶因其銷售訂單被取消,故取消下給我司的採購訂單,但我司供應商(境外)已備料生產,目前部份成品已進口在台灣,部份成品及所有原料尚在境外,現進入賠付程序,但因原料沒有進到台灣,支付國外呆料款要如何列帳作為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予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房地合一稅規定,係為配合農業政策鼓勵農地作農業使用之減免規定,故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以「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4月25日出售其於106年10月2日購入之農地1筆,未依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查獲後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筆農地經他人占用搭建違章建物,故未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該筆土地之使用地類別為特定專用區養殖用地,仍屬「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符合免納房地合一稅規定云云。案經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該筆農地既經甲君說明及提示現場照片證明有鐵皮、竹籬搭建之違章建物,參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規定,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既然不具農業使用要件,即不該當「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之要件,駁回甲君之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農地,無論是否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請先向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佐證農地移轉時確係供作農業使用,俾符合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免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申報,除臨櫃申報,財政部也提供電子申報管道,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只要在申報期內,都可憑納稅義務人本人「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或「健保卡+註冊密碼」,直接於網路申報,免除奔波、臨櫃等待時間。     有鑑於民間不動產買賣習慣委託專業代理人(如代書、地政士、會記師或記帳業者等)處理交易及辦理稅務申報相關事宜,但礙於個人隱私及安全顧慮,不方便將自身之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等憑證提供給代理人使用,以致捨棄省時便利的網路申報而採用紙本申報。該 分局說明,為提供更優質服務,自106年9月18日起,房地合一網路申報軟體新增代理人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健保卡+註冊密碼」登入代理申報功能,除了保障納稅義務人隱私、提高申報效率及正確性,又可於交易次日起30日內先以網路完成申報後,將申報相關應檢附附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寄送或遞送該管稽徵機關,於時間運用上更為寬裕,籲請多加利用。    該分局提醒,房地合一網路申報軟體雖可以代理人身分登入代理申報,但相關權利義務仍及於納稅義務人本人,仍應注意法定申報期限並提供委任書正本,以維護自身權益。資訊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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