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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按已申報或未申報案件,處以所漏稅額2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該局舉例說明,邇來發現甲公司106年度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課稅所得額為虧損85萬元,惟漏未申報銀行給付外幣存款之利息收入28萬元,經加計該短漏之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上揭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28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漏稅額47,600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自行發現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及可免予受罰;其涉及刑事者,並得免除其刑。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人於求職面試及領取薪資時,將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交付給他人時,應提高警覺,避免造成意圖逃漏稅捐之營利事業,藉以虛報薪資作為違法逃漏稅之資料。 該所表示,常見虛報薪資態樣是營利事業取得非員工者之個人身分證資料並填發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等到納稅義務人收到扣繳憑單或是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因漏報薪資所得補繳稅款時,才知道被虛報薪資,造成困擾。所以,民眾勿將身分證、戶口名簿隨意提供給他人使用,以免遭不法利用。 該所提醒,民眾如收到薪資扣繳憑單或是稽徵機關核定補稅通知,發現被未任職的公司、行號虛報薪資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檢舉,不但可維護自身權益,並可遏止營利事業利用虛報薪資手法逃漏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以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如買受人延遲支付貨款加收利息、承租人提前退租沒收押金、或其他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等,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指出,營業人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常造成混淆。簡單的說,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倘營業人因造成營運損失所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非銷售行為取得,非屬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承攬B公司基地台工程,因B公司另一承包商C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A公司延遲動工遭受損失,經三方協調,由C公司支付賠償款與A公司,A公司因承攬勞務獲致賠償應開立統一發票與C公司。反之,B公司因A公司延遲動工而遭受損失,B公司所收取賠償款,因非B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強調,並非所有營業人取自交易對象之賠償款或違約金等收入皆為營業稅課稅範圍,請營業人檢視所取得款項性質,因銷售或提供勞務行為取得者,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與應加計的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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