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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仍發現有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卻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遭處罰鍰情形;該所特別整理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如下: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三、誤以為交換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申報。四、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不必辦理申報。五、農地交易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不用申報。該所呼籲民眾如有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已先收取部分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銷售貨物依該時限表規定,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於發貨前已收取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當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買受人甲於111年5月15日向乙車行購買車輛1台,售價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於當日先行支付定金50,000元,雙方約定於111年7月30日交付車輛。乙車行於111年5月15日向買受人甲收取之定金,應於當日開立含稅價格為5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予甲,並於同年5至6月期申報繳納營業稅。嗣後雙方於111年7月30日交付車輛時,乙車行再就交易餘額450,000元開立含稅價格之統一發票交付予甲,並於同年7至8月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發貨前已收之貨款,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有短漏報繳稅款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Q:延續20180227謝文博榮譽會計師的回覆,「拿到營業所需的憑證,自然需要報帳,不論是否為二聯式還是三聯式發票,才能反應真實的交易,至於是否能扣抵營業稅不在考量範圍」,二聯式發票不能做為進項憑證抵扣銷項營業稅,「將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憑證入帳進去也只會被帳外剔除」,有關「會被帳外剔除」,想再請教:二聯式發票不為申報營業稅的憑證,僅為費用的支出憑證,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會被剔除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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