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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營業24小時停車場來電詢問,109年9月1日凌晨1時,因工作人員忘記更換為當期(9-10月份)統一發票,致誤開立前期(7-8月份)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且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停車場銷售勞務時,發現誤用前期統一發票,若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報備其誤用了前期(7-8月份)統一發票,並將該銷售額併入實際收入月份(9-10月份)申報繳納營業稅,則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罰。該局提醒營業人,每逢單月月初時,須留意所使用之統一發票是否為當期統一發票,以免誤用前期統一發票,若不慎誤用非當期發票,請即時敍明事實,行文向國稅局備查。
Q:您好,公司同仁有累積3年度的未休假,大約34天,如果在同一年度發給未休假獎金,是否全額是為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得選擇(1)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2)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上述二種方式擇一採用,一經擇定不得變更,惟仍應注意投資抵減上限,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2,160萬元,選擇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申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24萬元(2,160萬元X15%),惟該公司當年度核定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740萬元,依前揭條例規定,得抵減之金額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故其得抵減限額為222萬元(740萬元X30%),乃核定調減其投資抵減稅額102萬元(324萬元-222萬元)。 該局呼籲,符合前述資格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注意法令規定之抵減上限,以免因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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