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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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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上述所稱各項罰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指的是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公司係石化製造業,經調帳查核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當年度因異常排放廢氣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30萬元及交通違規罰鍰6,000元均列為其他費用減除,依前揭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遂將該2筆罰鍰全數剔除並補稅。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舉凡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明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尚需時間調整機臺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輔導期間,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為罰。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者,如自動販賣機是今(111)年度始取得者,及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者,輔導期限至今(111)年12月31日;請儘速依限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使自動販賣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開立電子發票業者,應安裝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符合規定。(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以下稱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倘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所有欠稅時,得向該行政執行分署提出分期繳納之申請。  該局說明,欠稅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如依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全數欠繳稅款者,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該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並審酌申請事實後,得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除得廢止原核准之分期外,並將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逾期未繳納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300萬元,遭該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公司負責人李先生向該局反映,近期在疫情衝擊之下,因訂單瞬間大量下滑致庫存暴增之影響,公司營收驟減,若公司機器設備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將影響公司營運,且一次繳納確有困難,並表明願意分期繳納稅款;經該局協助建議,得檢具文件提出分期繳納等清償方案,於徵得行政執行分署核准下,逐期順利繳納。  該局呼籲,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符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得分期繳納要件,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後,請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一旦有逾期未繳之情事,行政執行分署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並隨即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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