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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財務會計所得是依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而來,目的在提供投資者或債權人公允表達的財務資料;稅務課稅所得則是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計算,當財務所得與稅務課稅所得發生差異,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依法進行帳外調整。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資產負債表列有無形資產-專利權1億元,係當年度自行研究費用資本化而來,簽證會計師於工作底稿表示符合財務會計規定,故將相關研究費用列為無形資產-專利權逐年攤銷。惟依所得稅法第60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項無形資產之估價規定,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甲公司專利權非購買取得,依稅法規定不得列為無形資產,是否准認列該公司當年度列報之專利權攤銷費用200萬元,惟其研發費用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6條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規定計算損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免被調整補稅。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採主動申報制,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登記於第三人名下之土地,繼承人仍應將該「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財產併入遺產申報, 如土地權利尚有爭議,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確屬其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借名登記於第三人名下,於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返還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取得該不動產物權,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其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之債權,並非不動產物權,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99年1月死亡,其繼承人已依限申報繳納遺產稅。嗣依法院110年5月6日確定判決,於110年7月28日補申報甲君生前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土地,並主張同額增列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該局以甲君死亡時,並未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其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登記返還的債權,該課稅標的為「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並非「土地」,經按時價核定遺產債權價額及否准認列扣除額,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稽徵實務常見被繼承人死亡多年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遺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上述案例,甲君99年死亡,法院於110年5月6日始判決確定,其繼承人應於110年11月5日前補申報該筆遺產,並自其補申報日(110年7月28日)或規定申報期間屆滿日(110年11月5日)翌日起算5年為核課期間,繼承人切勿誤認已逾原遺產稅申報日起算5年的核課期間,而無需申報,致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小規模營業人如果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且取得登載營業稅額的購買憑證,則可將憑證保留下來,並於1、4、7、10月的5日前申報,即可於核定稅額內扣減進項稅額的10%囉!
必須注意的地方
1.若您的營業額未達起徵點 ( 銷售勞務未達4萬,銷售貨物未達8萬 ),就不適用哦!
2.進項稅額10%若超過核定稅額者,次期可繼續扣減。
3.若未於1、4、7、10月的5日前申報或拿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就不得扣減核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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