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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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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本公司110年資產負債表上有法定盈餘公積200萬,本年稅後虧損300萬,是否在111年可以用法定盈餘公積去彌補虧損,使累積虧損降至100萬,稅務會有什麼影響嗎?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新臺幣匯率不斷波動,外銷廠商年度獲利因而受影響,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其外幣兌換損益,須於實際發生時始能列報,如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經查該兌換虧損係因甲公司商品外銷出口之美金收入依109年底匯率評價之未實現兌換損失,屬匯率變動而產生之暫時性帳面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計損失,遭該局調減兌換虧損2,400萬元,補徵稅額480萬元(2,4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注意如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兌換虧損,係屬未實現損失,依前揭規定,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計,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兌換盈虧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報為當年度之收益,亦不得列計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兌換損失應以實現者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營利事業因營業而發生之外幣應收付款項,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或損失,業已實現,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如僅係年底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因尚未實現,無須列報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向國外廠商進貨,貨款總計500萬美元,以進口時新臺幣30元兌換1美元匯率換算成新臺幣進貨成本為1.5億元,並帳列應付帳款,108年12月31日支付貨款300萬美元,結匯匯率為新臺幣30.05元兌換1美元,其入帳匯率30與結匯匯率30.05所產生之損失15萬元[300萬美元*匯率差(30.05-30)],得列報為108年度兌換虧損,餘尚未支付之貨款200萬美元,於108年12月31日依財務會計處理按結算日匯率計算產生之帳面兌換差額10萬元[200萬美元*匯率差(30.05-30)],非屬108年度實際發生之損失,不得認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如於年底已估列該未實現兌換虧損者,應於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兌換盈虧時,應注意因匯率變動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係屬未實現損益,不得列報為兌換盈虧。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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