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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只要符合財政部「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及「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櫃檯化案件,民眾即可就近至全國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申辦並取得證明書,不須再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減少民眾奔波時間,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該局說明,民眾要適用此項便民服務,需符合上揭要點規定之條件,並檢齊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由收件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的整合性服務。適用案件類型可參考附件之彙整表,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從主題專區稅務專區遺產稅及贈與稅遺產稅及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專區進入查詢。 該局補充說明,民眾除可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外,亦可經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遺產稅或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並於申報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將相關文件,製成影像檔(PDF)經電子申辦系統傳送、或親自遞送、掛號至管轄國稅局,即完成申報程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設有分支機構,無論是否有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且不得互換或借用,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甲公司與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乙分公司於111年3-4月(期)銷售貨物,因當期統一發票未至月底即已用罄,為圖一時方便,未依規定持該分支機構之購票證加購統一發票,卻轉向總機構甲公司借用,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稅,惟總機構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經國稅局查獲,爰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請儘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免遭受處罰。(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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