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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1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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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合夥盈餘分配,是要在當年度合併個人申報,還是隔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規定,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不動產登記請求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損益表營收調節說明填載出售資產600萬元,惟未申報處分資產利益及損失。經請甲公司提示相關合約書等資料,進一步發現該公司於102年間以4,000萬元向王君購買臺中市某地段土地、106年間以30萬元向乙公司購買座落於該筆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廠房,房地均借名登記於甲公司負責人配偶陳君名下;嗣後並陸續於該筆土地上擴建及修繕未辦保存登記廠房,108年間由陳君簽訂買賣契約書以6,000萬元出售房地與林君並完成移轉登記。該局說明,甲公司以價金6,000萬元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房地,依財政部上開令釋規定係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林君,惟甲公司僅開立統一發票600萬元予買受人,除應補徵營業稅270萬元外,並按短漏報處罰。至於甲公司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以出售該筆債權之收入6,000萬元減除其成本及相關費用(擴建、修繕、仲介費、土地增值稅等)計4,400萬元後之所得額1,600萬元,按稅率20%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20萬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借名登記之房地,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違反法令而遭受處罰。(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經營車輛裝配之營業人將已稅車輛加裝完稅價格超過1萬元以上之設備,漏未申報繳納貨物稅,遭補徵貨物稅、營業稅及送罰。該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車身係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貨物,為避免廠商先以低價車身裝配繳稅進口或出廠後,再行改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以取巧規避稅負,乃規定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超過1萬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並將貨物稅列入營業稅稅基。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間為乙公司之已稅12台車輛改裝車身或加裝設備,開立12張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593,329元,稅額79,667元,漏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238,999元(1,593,329元×15%),亦未將該貨物稅列入營業稅稅基,漏報繳營業稅11,949元【(1,593,329元+238,999元)×5%-79,667元】,遭補稅送罰。該局特別呼籲,請前述業別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有上開短漏報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按正確資料向所轄地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法免罰規定。資訊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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