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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司將原先預作出售之存貨A,後來轉投入於另一產品B供生產製造,依營業稅規定,轉供自用應開發票,若未來B產品仍作出售,能否不開? 若能不開,原因又為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紛紛詢問,如失業在家,未能找到新工作,或趁此機會去補習培養第二專長,可否認定為無謀生能力,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該局說明,依稅法規定,年滿20歲之成年人,除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因素,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得被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外,均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如因「失業」或「補習」以致當年度無收入或收入微薄,並不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不得被列報扶養。 前揭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該局提醒,如受扶養之子女或兄弟姊妹符合上開無謀生能力之規定,應於申報時主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醫師診斷證明書、勞動部核發聘僱外籍看護工許可函、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符合長照失能等級2-8級並使用長照給付支付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入住指定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或法院監護宣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網路發展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外出購物減少,看準宅經濟商機,個人想透過網路交易輕鬆當老闆之餘,也要注意相關稅賦規定。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銷售額已達4萬元,必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上,還要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並處罰鍰。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轄內甲君於109年2月至110年12月間於蝦皮拍賣網站銷售水晶及宗教相關飾品等貨物,銷售額合計13,403,938元,經查其於109年2月銷售額有23萬餘元,已達起徵點8萬元且達20萬元以上,未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亦未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局乃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稅額670,197元,除補徵甲君營業稅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甲君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補辦稅籍登記,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335,098元。 該局特別呼籲,財政部已將網路交易列為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項目,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之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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