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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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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公司因資金上的需求用原有的機器設備向中租貸款及跟中租借款買機器。使用的方式是: 一、原有機器設備向中租貸款 5/25_開立機器設備銷項(未稅2,298,710、稅額114936)給中租。 5/29_中租開回金額一致的發票給我們(未稅2,298,710、稅額114936) 二、向日盛借款買機器 8/26_收到舜格之機器設備進項(未稅540萬、稅額27萬) 8/26_當天開立金額一至的銷項給日盛(未稅540萬、稅額27萬) 8/31_收到日盛的進項發票(未稅5,918,095、稅金295,905) 請問這兩種方式的會計分錄該怎麼做,謝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另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內之財產亦免課贈與稅。但若以上的贈與行為係發生於贈與人(即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則申報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稅法上允許合法的節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依同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免課贈與稅。惟基於租稅公平合理,防止規避遺產稅的課徵及累進稅率的適用,所以同法第15條另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渠等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匯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乙君,同年亦匯款200萬元贈與兒子丙君,因贈與乙君之財產為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而贈與丙君之財產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屬免稅之贈與,故甲君107年度並無須繳納贈與稅。若甲君於108年死亡,因贈與配偶乙君1,000萬元及贈與兒子丙君200萬元共計1,200萬元,核屬甲君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行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即應將甲君生前1,200萬元之現金贈與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之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行為,尤其是對配偶等特定近親所為之現金贈與,縱使贈與時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免稅之贈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

Q:會計師您好,公司未依法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但針對符合年資之員工可申請健檢補助,請款方式為員工各自到醫院診所檢查後取得收據,回公司請款,並非醫院直接向公司請款,請問: 1. 收據抬頭是否應開立個人? 2. 請問是否應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3. 請問應帳列職工福利或薪資費用? 另外,若員工是屬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7 條所列必須定期健康檢查者,得免申報其薪資所得,請問 員工除了須提供收據報帳,是否應提供健檢報告才符合法規規定?若員工不願意提供健檢報告,是否應以補助性質認定,並申報薪資所得?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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