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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8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申報期限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2月5日止,請憑單填發單位多利用網路辦理憑單資料申報,申報軟體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運用,並請於期限內完成相關憑單申報事宜,以免受罰。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仍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是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惟不影響財產出租人為租賃所得人之認定,故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復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申報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名下坐落臺北市大安區房屋委託其子乙君管理,授權其子乙君代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與承租人約定將租金交付乙君,甲君雖主張該租賃所得之所得人為乙君,惟查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故乙君僅係代理其父甲君簽訂租賃契約,該租約之效力仍及於出租人本人(即甲君),故出租財產之租金仍屬財產出租人(即甲君)之租賃所得,況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縱租金約定讓與乙君受領,要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甲君為系爭租金之所得人,自不得依其主張變更所得人為乙君。
Q:農漁產品免稅,若無取得進項憑證,如何處理?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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