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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請問公司有發生對醫療財團法人的費用,有取具收據,請問明年一月此項費用是否應申報為其他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消費時利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可避免發票破損模糊及遺失的風險,確保兌獎權益。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3款規定,統一發票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之情形,不適用給獎規定。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王君持有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幸運中獎,卻發現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之情形,雖可以請原開立發票營業人提供加註「補印」二字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併同原電子發票證明聯兌獎,惟仍耗時費力;倘王君於消費時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不列印出紙本,發票資訊可儲存於雲端,即不會發生發票破損模糊及遺失等問題;且王君如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完成歸戶並設定領獎匯款帳戶,還可享受免繳交印花稅及中獎獎金自動匯入帳戶之服務。 該局呼籲,營業人使用雲端發票可節省紙張使用量及列印證明聯的成本,消費者退換貨時容易找出原開發票資訊,省時省力省成本;民眾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除免除發票毀損及遺失的風險外,還多了一次「雲端發票專屬獎」的中獎機會,亦可協助政府防杜逃漏稅,增裕庫收,維護租稅公平,節能滅碳又環保,創造消費大眾、商家及政府多贏的局面,可說是好處多多。資訊來源:臺北國稅局
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其先生於今年中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每個人均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額,還須申報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係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所以,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220萬元作為須申報贈與稅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就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黃小姐之配偶一年內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額18萬元。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以本案為例,黃小姐及其配偶如各自贈與200萬元給子女,因各自減除自己的免稅額就不必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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