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台中北屯保險經紀業登記 廣告產業節稅方式 台中推薦智慧財產管理諮詢會計服務推薦
2023/02/11 16:03
瀏覽36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徵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台中后里申請公司最佳稅務後盾

 

台中大里營利事業登記 , 台中大里投資法規諮詢及工商登記會計服務推薦, 台中北屯報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被查獲購進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卻未取得,又於銷售貨物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未取具進項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另未開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稅外,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該局近日查核發現,甲公司從事網路銷售,108年間購進貨物500多萬元,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另於銷售貨物時,銷售金額650多萬元,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核定予以補稅及裁處罰鍰,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500多萬元裁處5%罰鍰25多萬元;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額32萬5千多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因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32萬5千多元。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買賣交易時,除了進貨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外,銷貨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憑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信託財產及所得等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計算或分配受益人之所得額及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委託人甲君於108年初與受託人乙君訂立自益信託契約,將甲君所有之A屋信託登記過戶予乙君,乙君於108年3月將A屋出租,當年度租金收入300,000元,經國稅局查得乙君未於109年1月底前將信託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報,通知乙君限期補報,而乙君因未取得相關費用憑證,亦未設帳記載收支,故依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於補報期限內於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中填載租賃收入300,000元、租賃費用129,000元(300,000元×43%)、租賃所得171,000元(300,000元-129,000元)併附相關資料補辦申報。國稅局遂依財政部97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5620號函第3點第1款規定,以租賃收入之43%核認費用為129,000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就乙君未依原定申報期限(109年1月底)辦理申報處罰鍰7,500元,另乙君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信託收支,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處4,000元罰鍰,乙君合計遭處罰鍰共11,500元(7,500元+4,000元)。本案乙君如未於國稅局通知補報期限內申報,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後段規定處罰鍰15,000元(171,000元×5%不得少於15,000元),乙君合計遭處罰鍰將達19,000元(15,000元+4,000元)。  該局呼籲,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既受委託人之託,自應依稅法規定就各信託設置帳簿,並應取得相關憑證,詳實記載各信託收支項目,並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財產及所得相關資料,以免遭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5歲以下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每名子女可扣除12萬元,但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現行為670萬元)。  該局說明,父母倘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5歲以下子女之情事,而由祖父母實際負擔扶養義務,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之規定,且無首揭3種情形者,得依同條項第2款第3目之6規定,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所稱「因故」,係指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之一;除死亡外,其餘情形應於辦理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例如5歲以下幼兒之父母均因在監服刑而未能履行扶養義務,而與祖母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並由祖母實際負責扶養,其祖母即可提示幼兒父母在監證明文件以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其5歲以下子女之權利義務,而由祖父母以外之人依民法第1094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等規定擔任其子女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妥監護登記者,該監護人如有實際扶養該5歲以下之受監護人,且無首揭3種排除適用之情形,其依所得稅法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之規定,將該5歲以下之受監護人列報為其受扶養親屬,得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例如5歲以下幼兒之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經法院選定伯父為監護人,如符合前述說明,該伯父亦可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憑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欲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者,應確實注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之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台中推薦移轉訂價會計服務推薦
台中逢甲會計事務所 台中豐原申請電子發票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北屯法律諮詢會計服務推薦台中豐原工程顧問業登記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是什麼?費率多少? 傳動系統產業節稅方式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