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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該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買賣行為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惟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未依上開期限主動申報,稽徵機關會通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10日內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除依上開規定以贈與論課稅外,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10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如能證明該項購買不動產款項,確係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則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該局呼籲如未成年人有購置財產之情事,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1、攤販。
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家庭手工業者。
4、民宿經營者。
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因此,攤販得免辦理商業登記,至於是否需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請逕洽各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不會拒絕創業者申請創業家簽證,但不鼓勵創業者因為不符合展延的資格而重新申請創業家簽證,詳情請洽投審會李先生02-3343-5724,e-mail: leewc@moeai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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