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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僅可就減除保險給付後之餘額列報扣除。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扣除額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所得及達成各種政策目的與課稅公平,個人因生病或生育而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如有購買健康或醫療保險且申請保險給付,由於所支出之醫藥費已由保險公司之理賠填補,而且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不得再列報扣除。至於所稱「保險給付」範圍,係指理賠源自健康或醫療保險,而且理賠之保險事故與申報扣除之醫療費用之發生,係基於同一就醫診療事實。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本人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其中張君於甲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受有乙保險公司之醫療保險給付3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用應扣除保險給付後,僅得列舉扣除10萬元(40萬元醫藥費用-受理賠30萬元)。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要件,以免因不諳法令遭剔除補稅。資訊來源: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人透過網路向外國業者購買電子書、影音服務、線上遊戲或網路訂房等電子勞務之交易日益頻繁,為解決稅源流失及國內、外業者不公平競爭等問題,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第28條之1,財政部亦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以每2個月為1期,於單月15日內按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上述修正之營業稅法,僅限於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情形,方屬應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如向我國銷售貨物,係於貨物自國外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又如銷售電子勞務之對象為公司、商號、機關、團體等非境內自然人,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者外,由購買國外電子勞務之公司、商號、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亦即該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非屬營業稅法所定納稅義務人,無須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未分配盈餘之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10%(107年度以後加徵之稅率為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期間申報,例如改採曆年制者為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改採4月制會計年度者,為次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變更為曆年制,或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變更為特殊會計年度,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依規定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前開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營利事業原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於107年11月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為4月制(108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依據前開法令規定,該營利事業1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10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亦即110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報108年度(108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1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變更前未分配盈餘合併計算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年度錯誤或漏未辦理申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而損害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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