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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兌換盈虧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報為當年度之收益,亦不得列計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兌換損失應以實現者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營利事業因營業而發生之外幣應收付款項,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或損失,業已實現,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如僅係年底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因尚未實現,無須列報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向國外廠商進貨,貨款總計500萬美元,以進口時新臺幣30元兌換1美元匯率換算成新臺幣進貨成本為1.5億元,並帳列應付帳款,108年12月31日支付貨款300萬美元,結匯匯率為新臺幣30.05元兌換1美元,其入帳匯率30與結匯匯率30.05所產生之損失15萬元[300萬美元*匯率差(30.05-30)],得列報為108年度兌換虧損,餘尚未支付之貨款200萬美元,於108年12月31日依財務會計處理按結算日匯率計算產生之帳面兌換差額10萬元[200萬美元*匯率差(30.05-30)],非屬108年度實際發生之損失,不得認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如於年底已估列該未實現兌換虧損者,應於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兌換盈虧時,應注意因匯率變動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係屬未實現損益,不得列報為兌換盈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應處以1,500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仍不補報或填發者,將按所給付之金額,處以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林先生雖於109年5月自動補報108年度免扣繳憑單,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原應處1,500元罰鍰,因屬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減半裁處750元罰鍰。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之所得者應於次年1月底前(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2月5日)申報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辦理申報情形者,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處罰規定。
Q:年底特休未休故換成現金,公司需要報稅嗎?員工要繳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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