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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以家戶申報制為原則,惟夫妻若因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而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經獲准後,即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該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的規定,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係因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規定,而向法院聲請宣告者,方得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該局補充說明,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係依非訟事件法規定,自行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登記以分別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則表示渠等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乃係出於婚姻當事人之自由選擇,而此種情形並不符合立法者當初基於考量夫妻分居致客觀上合併辦理申報確有困難,始例外增列夫妻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除書規定之用意,故仍不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該局舉例,甲君與配偶因感情不睦分居,並各自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渠等均於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及註明屬稅法規定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稅額,惟經該局以渠等不符合得各自辦理申報規定為由,乃將夫妻各自申報資料合併計算稅額後分別開單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於105年向法院聲請分開財產制且確實分居,故應得與配偶分開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復查審理後,認為渠等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乃係檢附夫妻財產制契約共同向法院提出聲請,並非因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由夫妻一方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所致,故原核定並無違誤,乃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該局提醒,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符合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請記得要於申報時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審查。(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減輕中低收入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得扣除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故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該所說明,以往長期照顧所支付的看護費、照護費等,因非屬醫療支出,依規定不得申報列舉扣除;但依新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不管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均無須檢附費用憑證,於每年報稅時每人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不過,該所提醒,為提供適切之協助並使政府資源有效利用,下列3種情形將不得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2)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3)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者。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時,該土地租賃收入及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與其地上房屋一起出租時,不論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為同一人,其土地租賃收入得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但如果僅出租土地,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該局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甲與其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乙分別與丙公司簽訂租賃契約,約定每年土地租金300萬元及房屋租金480萬元,甲於計算綜合所得稅的土地租金所得時,可以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故申報租賃所得171萬元;但如果僅土地所有權人甲出租土地,則只能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5萬元,應申報租賃所得295萬元。 該局呼籲,土地與房屋一同出租時,不論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同一人,其租賃收入均得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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