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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請問本公司透過網路購物平台交易,開立免稅貨款及應稅運費共2張發票提供買家。 交易完成後,由網路平台扣除運費與交易手續費後撥款,同時開立1張運費與手續費發票給予賣家。 因本公司採直接扣抵法,是否有稅法依據可以請求網路平台公司,分別提供運費及手續費共2張發票,以作為扣抵運費進項稅額,減少納稅負擔呢?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將其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供員工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並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是,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以酬勞員工有關科目全額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以該貨物無償餽贈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將庫存未能售出之10臺平板電腦,每臺時價新臺幣(下同)20,000元,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20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購買20支手機計200,000元,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因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20支手機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或誤將購買酬勞員工貨物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若報廢中古汽車後購買新古車,可否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新古車」是指已先行請領牌照之車輛。部分經銷商基於業績考量,會採先掛牌再減價銷售策略,以略低新車價格銷售已掛牌之新古車,而消費者購買該新古車後,係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籍過戶」手續,而不是「新領牌照登記」,二者不同,故該新古車無法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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