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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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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案件,將於109年7月31日核退。該所進一步說明,第二批退稅案件為109年6月2日至109年6月30日網路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案件。該所再次呼籲,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到提款機依操作步驟提領退稅款,民眾如有收到上述詐騙手法時,敬請提高警覺,以免受騙上當。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該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其立法目的係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因此,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該局進一步表示,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依上開立法目的,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開個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6年7月16日贈與3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予其子乙君,嗣後甲君於108年1月5日過世,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上開農地,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受贈人乙君自受贈之日106年7月16日起5年內,即至111年7月15日止,該受贈土地仍需繼續作農業使用。該局特別提醒,農地贈與雖可免併計遺產課稅,但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他人情事者,因受贈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Q:1. 我司確定110年度給員工獎金分別42萬,40萬,30萬及ㄧ位兼職薪資30萬(一次性),但實際發放日在111.2月份,請問這樣所得稅代扣繳及二代健繳納的正確時間為何? 2. 會計分錄做在110.12.30借:薪資支出。貸:應付費用 3. 如果代扣繳所得稅是以實際發放的2月份,那在申報110年度各類扣繳憑單時這些薪資要報嗎?又扣繳稅額屬110年還是111年? 很是困擾!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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