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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本公司有和公立學校產學合作,每年會支付給學校費用10萬以上,是否要繳納扣繳10% ?及每年的1月做申報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應取得合法之證明文件,始可認列外銷損失。但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免附)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如附表):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損失150萬元,雖提示買賣合約書、出口文件、進口商扣款單據及銀行匯款證明等資料,惟該筆外銷損失金額已達90萬元以上,甲公司未提示國外客觀第三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與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不合,尚不足證明外銷損失之事實,遂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生外銷損失,請注意應備妥證明文件,以免因不合規定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並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家電,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自購買日(指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1.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2.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向任一國稅局提出申請;也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該分局進一步表示, 採線上申請,免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又如取得的發票為電子發票或雲端發票時,不論線上或紙本申請,均不需檢附發票影本。該分局籲請消費者多使用直撥退稅,以節省往返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支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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