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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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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檢舉納稅義務人逃漏稅,可以領到多少檢舉獎金?該局表示,依據稅法相關規定,檢舉納稅義務人以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逃漏稅捐者,一經查明屬實,稽徵機關應以徵起罰鍰之20%核算獎金給付檢舉人,但每案獎金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480萬元,而且稽徵機關會為檢舉人保守秘密,並於裁罰確定收到罰鍰後,才會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該局特別提醒,檢舉人如果是公務員或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親屬不得領取獎金,另檢舉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亦不給獎金。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於辦理扣繳檢查時,發現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而遭補稅送罰。該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即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租金時應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如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時,則免予扣繳。該局指出,本案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向房東承租一棟3樓透天房屋,雙方約定按月給付租金4萬5仟元,其中第1、2樓層作為營業使用,第3樓層為一般住家,依實際使用情形核算營業用月租金為3萬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應按給付額扣取10%稅款即3,000元,因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負責人應依規定將每月扣取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該負責人因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該局除限期責令其補繳稅款外,並處予罰鍰。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請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如薪資、租金時,有否按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對加徵之滯納金不服,申請復查者,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而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依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欲申請復查者,準用前述辦理,即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未辦理稅籍登記,經核定補徵營業稅300萬餘元,因逾期未繳納稅款而予移送強制執行,另加徵滯納金45萬餘元及滯納利息3萬餘元。原核定稅額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108年4月25日,已於同年4月10日合法送達,依前揭令釋規定,計徵滯納金之屆滿日為108年5月24日,故滯納金復查申請之末日應為108年6月23日,因適逢星期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加徵滯納金行政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請特別注意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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