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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亦即每年5月份係申報上一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若當年度登記結婚者,因上一年度尚無婚姻關係,不可列報為配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雖於107年底舉行婚禮,惟於108年1月1日始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依民法第982條規定2人於107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甲君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填報配偶免稅額88,000元及扣除額120,000元,經該局剔除,補徵應納稅額18,000元,並處罰鍰3,6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與乙君於107年底已舉行婚禮並宴請親友,108年度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依系統欄位填報配偶,其無故意虛報以減少稅額之意,請免予處罰云云,該局查核時以107年度甲君與乙君尚無婚姻關係,甲君將配偶合併申報,致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核有過失,應受處罰,經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第15條明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申報,惟依民法第982條規定,婚姻關係是以結婚登記日為認定時點。該局特別提醒在109年舉行婚禮宴請親友的新人,如遲至110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仍應各自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免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而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應課稅的所得,除依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該境內居住個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但其配偶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仍應由其配偶於所得年度之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死亡人無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扶養親屬者,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綜合所得總額應包括死亡人當年度截至死亡日止,依規定應申報課稅的所得,其可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同法第17條之1規定,按該年度截至死亡日止的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核算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8月1日死亡,因甲君無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扶養親屬,其繼承人應於甲君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最遲至108年10月31日)申報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108年度生存日數(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8月1日止,共213天)比例(213/365)計算。但如甲君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由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甲君之所得於次(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109年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09年6月1日)辦理結算申報,被繼承人甲君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不須按生存日數比例計算,可以全額扣除。 該局提醒,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間。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Q:請問我今年有筆鉅額的買賣, 為我個人一次性的交易,商品賣掉後往後將不再有相同的買賣交易, 但金額頗巨(將近1億), 是否可用一時貿易的6% 報稅 ? 感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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