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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下午有詢問一次,會計師回答以下: 貴公司因尚未取得該資產所有權,而取得分期開立之發票,則應於取得該資產所有權時,檢具所有分期發票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這期已經有收到一張金額50% 的發票,剩下的對方下期才開立) 以上,若已經將那張發票做固定資產並且申報營業稅了,這樣還可以退稅嗎,那接下來應該如何做比較好呢?
Q:(1)沒有給員工填寫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可以使用查表>>110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依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每月應扣繳稅額(有配偶及無配偶均適用)去查扣繳稅額? (2)員工底薪已經超過84501,他表示之前都沒有收到過扣繳憑單,前公司跟現在公司一樣都是有投保勞健保,目前是有扶養親屬(但健保明細上面沒有看到),這樣是因為扶養親屬1位,所以查表扣繳稅額為0 ? (3)每個月會給租屋津貼要加進去應稅的底薪84501,去計算每月薪資所得? (4)每月薪資所得(應稅)=底薪+職務津貼+租屋津貼+平日加班超過46小時 ? 國定假日或是例假日或是休息日需要算進去嗎? 那些倒底是應稅要領的薪資? 以上非常感恩強大的會計師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被查獲購進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卻未取得,又於銷售貨物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未取具進項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另未開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稅外,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該局近日查核發現,甲公司從事網路銷售,108年間購進貨物500多萬元,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另於銷售貨物時,銷售金額650多萬元,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核定予以補稅及裁處罰鍰,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500多萬元裁處5%罰鍰25多萬元;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額32萬5千多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因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32萬5千多元。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買賣交易時,除了進貨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外,銷貨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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