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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即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適用範圍,應於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民眾務必據實填寫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如有短報,稽徵機關除補徵應納稅額外,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中區國稅局最近在審理房地交易申報案件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及107年間取得數筆土地,於109年7月出售,同年8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列報土地成交價額、可減除成本及費用後,自行計算課稅所得並繳納稅額。經該局進一步查得甲君出售數筆土地係分別向多人購入,甲君申報時僅提供部分土地之購入資料,以其中取得單價較高之土地價格申報為購入之成本,該局向前手調查後,重新依各筆土地實際買入價格計算甲君取得土地之成本。甲君雖稱因契約書毀損,故以購入當時鄰近地價行情申報土地取得成本,惟個人有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自動報繳制,個人買進、賣出土地價格及支付相關費用係其所能掌握,其於辦理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時,即應據實申報。甲君雖已依規定申報,但未提供詳實正確之成本資料,嗣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短報土地交易所得5百餘萬元,並裁處罰鍰。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取得房地時即應妥善留存相關土地房屋成本及費用資料,並於出售房地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據實申報。勿申報不實成本費用,致短漏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額,遭補稅處罰。(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原出價取得之房屋產生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即非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交易所得),可依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如屬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應轉列房屋成本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述房屋交易所得7百餘萬元,甲君列報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中包含房屋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計2百餘萬元,因屬房屋使用期間所支付之費用,不得列為取得或出售房屋之成本或費用減除,經該局核定甲君財產交易所得9百餘萬元。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原出價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上開規定正確列報相關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另外,前3年度如有依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列之財產交易損失,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在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以保障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已於107年2月8日施行,符合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該所進一步表示,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無戶籍並因工作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者,或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受聘從事專業工作者,於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其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有關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首次符合適用要件年度之3年期間未符合在我國居留未滿183日或薪資所得未超過新台幣300萬元時,該租稅優惠得依時序遞延留用至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內符合要件之課稅年度,其遞延留用期間自首次符合規定年度起算,以5年為限。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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