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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目前該局設置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7名,除於總局配置1名主任納保官及4名納保官外,於所轄分局及稽徵所各配置1名納保官,便利民眾得即時尋求適切之服務。 該局說明,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之權利保護協助包括(一)納稅者如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於調查程序或復查階段因稅捐稽徵所生之爭議,得申請納保官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如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違反正當調查程序或其他涉及行政權益維護之情形,致損害其權利,得向納保官申訴或陳情;(三)提起行政救濟時,得申請納保官提供行政救濟相關書狀、法令、案例資料、資料搜尋方法及相關程序事項等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納保官於提供上開協助之際,亦秉持服務精神,致力於該納稅者權利之保護。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轉包工程業務,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部分轉包工程數量與其所提示帳簿憑證不符,無法勾稽收入與成本,乃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甲公司認為其承作工程多為轉包,該局以部分轉包工程數量不符而全部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顯然與事實不符,欲提起行政救濟,然不明相關程序事項,遂申請納保官提供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納保官除詳細說明提起行政救濟相關程序及提供案例參考外,並請原查單位向甲公司當場說明案件補稅緣由及法律依據,另本於提供納稅者權利保護服務精神,對於甲公司相關證明文件可能強化方向提出建議。嗣甲公司依納保官建議方向,再行補具相關證明資料,經審查認足以勾稽成本費用後,更正原補徵稅額。 該局強調,納保官將本於納保法宗旨持續提供納稅者相關權利協助與服務,納稅者可以書面或言詞等方式申請協助,另有關納保官設置情形及申請資料,亦公告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納稅者可至該專區查詢及善加利用,又為使民眾更瞭解納保法相關措施與內容,該局未來亦將持續進行宣導,希望民眾得便利運用相關納保資源並獲更適切的納保服務!資訊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為簡化扣繳作業,並適度鼓勵民眾購買政府舉辦之獎券投注公益及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自108年12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亦同。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Q:會計師您好!我司向廠商購貨,匯款含稅4萬元整給廠商,但因匯款手續費從貨款內扣除15元,致廠商收到款項金額為39,985,但我司銀行扣款金額實為4萬整。請問,此狀況下廠商要求開立折讓單,但我司帳務面看來沒有因此少付金額,此筆折讓單應如何入帳(傳票登載)?若無申報此進貨折讓單,是否造成違章?謝謝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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