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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已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經他人檢舉虛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甲公司無法提示該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稽徵機關遂依查得資料認定其虛列薪資費用57萬元屬實,併同剔除虛列該員工之伙食費2萬元,合計剔除營業費用59萬元,雖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列報營業虧損100萬元,經減除該筆薪資費用及伙食費後,重行核定所得額為虧損41萬元,並無應納稅額,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59萬元,按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帳載會計事項,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誠實申報,倘因疏失致發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情事,應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惟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Q:香港總公司下訂單台灣,發票由台灣供應商提供給香港總公司,款項香港總公司直接匯給台灣供應商,貨是由台灣分公司寄出,(不走報關)走一般快遞或郵局出口到香港總公司,貨物金額會超過5萬台幣,這樣可以嗎? 另外香港總公司匯款美金轉成台幣給台灣供應商,台灣供應商會有營業項目是否有外銷限制? 金額多少要申報給央行? 台灣供應商手續費會被多收多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針對營利事業外匯帳戶之兌換損益,在財務會計及稅務之認列規定不同,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或負債,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是在稅務申報上,因為這筆損益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0年10月25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美元100萬元,當日美元匯率為27.9元,銷貨收入入帳金額為新臺幣2,790萬元,嗣後A公司於110年12月20日收取貨款美元60萬元,結匯匯率為27.1元,即實際產生兌換虧損48萬元【美元600,000元*(27.9元—27.1元)】,可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為兌換虧損;至於未收貨款美元40萬元,於110年12月31日仍未收取,按當日(110年12月31日)之美元匯率27.5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虧損16萬元【美元400,000元*(27.9元—27.5元)】,因該筆虧損係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應自行調整減除,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兌換虧損。因新興科技應用與數位轉型需求持續增加,帶動全球晶片需求,以及供應鏈缺料狀況逐漸改善等因素,本國營利事業出口貿易金額逐漸升高。然而受到疫情影響新臺幣匯率仍不斷波動,也將影響外銷廠商年度獲利,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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