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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產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於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強制執行所發生之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經核定補徵101年度贈與稅新臺幣(下同)148萬餘元,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甲君名下財產有數筆土地,歷年來經行政執行機關多輪次拍賣,其中1筆土地終以151萬餘元拍定,因於執行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地政指界規費、土地鑑價費、郵資、登報費等)須由甲君負擔,拍賣土地之價款除用以繳納贈與稅,尚須負擔數萬元之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否則經移送強制執行,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得不償失。(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09年5月1日開始,民眾收到或下載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請仔細核對所得、免稅額、扣除額及稅額計算等資料,若核對無誤並同意以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內容作為申報資料,請於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完成報稅。該所就3種試算結果(繳稅、退稅或不繳不退)的注意事項說明如下:屬於繳稅案件的繳稅方式有現金(含票據)繳稅、信用卡繳稅、轉帳繳稅〔包括委託取款、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及行動支付工具繳稅,除書面回復繳稅取款委託書者需填妥附件繳稅取款委託書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外,其餘繳稅方式均免將繳款證明或資料送交國稅局。 屬於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回復確認方式如下:(1)線上登錄確認:以憑證、行動身分識別或納稅義務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線上驗證碼」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回復確認。(2)書面確認:填妥國稅局寄發的附表退稅確認申報書,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國稅局。(3)電話語音確認:得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語音回復確認,但屬退稅案件,僅限107年度結算申報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108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該所提醒民眾,如不同意稅額試算通知書之內容、有資料不正確或其他應調整事項,請於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自行以其他申報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免依通知書所載金額繳納或回復確認。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貨支付價款已包含應負擔之營業稅,倘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事者,依規定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進項稅額之減少,自應申報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以繳回原申報扣抵之稅額。且進貨之退回係由買受人發動,自應於發生進貨退出之當期申報並繳回已扣抵之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1-12月進貨取得應稅之統一發票銷售額400萬元,稅額20萬元,已於108年1月15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於108年3月間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未於108年5月15日申報時扣減其已扣抵之進項稅額致短漏稅款,稽徵機關除追繳20萬元稅款外,並核處罰鍰10萬元,甲公司雖不服申請復查,仍遭該局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有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如有疏忽漏報營業稅額,請儘速在被檢舉前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資訊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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