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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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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會計師您好: 公司的福委會,在今年有計畫在歲末發放2000現金,在稅務上的申報該如何處理 台灣勞工: 申報2000但不扣稅,視為其他所得 外籍勞工: 居住超過183天,申報2000 且不扣稅,視為其他所得 外籍勞工: 居住未超過 183天 ,申報2000 且需扣20% 的稅 不知以上是否正確

Q:會計師您好,公司未依法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但針對符合年資之員工可申請健檢補助,請款方式為員工各自到醫院診所檢查後取得收據,回公司請款,並非醫院直接向公司請款,請問: 1. 收據抬頭是否應開立個人? 2. 請問是否應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3. 請問應帳列職工福利或薪資費用? 另外,若員工是屬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7 條所列必須定期健康檢查者,得免申報其薪資所得,請問 員工除了須提供收據報帳,是否應提供健檢報告才符合法規規定?若員工不願意提供健檢報告,是否應以補助性質認定,並申報薪資所得? 以上,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如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通知至分署清償或提出財產資料並據實陳報財產狀況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據實報告。  該局說明,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通知納稅義務人至分署清償或報告財產狀況,納稅義務人經合法通知而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行政執行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欠稅人甲君,行政執行分署以其常年各類所得中均有薪資所得達150萬元,卻欠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600萬餘元,經分署命其報告財產狀況,欠稅人甲君故意隱瞞領有薪資情事,該分署以欠稅人有蓄意逃避執行之事實,乃限制其住居。欠稅人甲君終於屈服先繳納三分之一欠稅,約200萬元,其餘400萬餘元由擔保人立擔保書擔保,並開立每期20萬元支票20紙分期繳納,將欠稅繳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行政執行分署通知報告財產狀況之執行命令,務必於期限內如實陳報,以免遭行政執行分署限制住居,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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