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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南區公司行號申請 台中中區稅務簽證 穀類烘焙製品產業節稅方式
2023/02/10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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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鼓勵臺灣在地農業生產及提升國際競爭力,農民向主管機關登記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的所得,有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但若規模擴大,就要檢視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47-1條規範,否則成立公司可能產生稅務問題喔!

若產能或規模還未成熟,也可以找志同道合的夥伴成立產銷班,透過共同經營、資源共享的方式,互相學習提高競爭力。
現在農委會也有青年農民輔導平台農民學院,提供想回鄉從農的青年各項資源!

農業發展條例 第47-1條➡https://user91845.pse.is/39zh82
青年農民輔導平台➡https://user91845.pse.is/39hbn9
農民學院➡https://academy.coa.gov.tw/

Q:舉辦活動跟報名者收報名費之收入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其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2年3月3日台財稅第31402號函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該已出售之財產,雖因未辦理移轉登記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因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財產,如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由買受人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該財產雖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惟繼承人亦負有移轉該財產與買受人之義務,准按該財產計列遺產之價值認屬被繼承人未償債務同額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4月16日與乙君訂立買賣契約,約定以總價額2,800萬元出售其所有土地1筆,乙君於同年5月3日交付所有價款,惟甲君於108年5月5日死亡,該筆土地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未及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甲君死亡時,該土地仍登記在甲君名下,仍應按甲君死亡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1,60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繼承人亦負有交付乙君土地之義務,繼承人得就該土地計列遺產之價值主張未償債務扣除額1,600萬元;至甲君生前所收取出售土地之價款,於其死亡時遺有之金額,仍應列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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